歐盟正式通過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MiCA)



2022年11月,曾為全球第二大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的FTX宣布破產倒閉,引發各國對於虛擬貨幣監理政策之關注。今(2023)年3月底,金管會奉行政院指定擔任我國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之虛擬資產平台之主管機關,並將訂定「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並以同業自律的方式進行虛擬資產之控管。相較於我國政策規範,歐盟則於今年5月正式通過「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Markets in Crypto-Assets (MiCA) Regulation),並於6月9日公布完整法規內容,MiCA法案為歐盟層級之規範,未來將直接適用於各歐盟成員國,並以該法案作為歐盟整體虛擬資產市場之監理框架。

MiCA法案所規範之加密資產分類

MiCA法案依據是否透過參考其他資產以穩定其價值,將加密資產區分為以下三類,並根據其所蘊含的風險採取不同之法規要求。

  1. 電子貨幣代幣(e-money tokens):此類型加密資產僅參考單一官方貨幣(official currency),功能近似於歐盟電子貨幣指令(Electronic Money Directive, 2009/110/EC)中所定義的「電子貨幣」,可作為硬幣和紙鈔之電子替代品,並且較有可能被用於支付。
  2. 資產參考代幣(asset-referenced tokens):透過參考其他資產價值、權利(right)或其組合(包括一種或多種官方貨幣)來支持其價值者,除前述第一類電子貨幣代幣外,其餘所有參考他項資產以穩定其價值之加密資產均屬此類。
  3. 前述兩類以外之其他各類加密資產,包含應用型代幣(utility tokens)。

圖1:MiCA法案之加密資產分類

圖片來源:作者自行繪製

MiCA法案不適用於非同質化加密資產(non-fungible crypto-asset, NFT

本法案認為,此類獨特且不具可替代性之加密資產,其價值取決於個別資產之特質及其對於資產持有人之主觀效益,無法透過既有市場來確定其客觀價值,此特性限制了其於金融領域之發展,對於資產持有人及金融體系所產生之風險也較為有限,故無需適用本法案,例如以NFT形式發行的數位藝術品或收藏品,即不在MiCA法案控管之列。但本法案亦指出,主管機關對於此類加密資產應採取實質優於形式(substance over form)之原則,如依其實際用途仍具可替代性、可作為金融工具之使用,則仍應受到本法案之拘束。

對照歐盟以專法明確定義加密資產控管範圍,並採取實質、具體控管措施之做法,我國金融主管機關則傾向訂定指導原則、推動同業公協會訂定自律規範的監理架構,相關規範細節及其控管力道仍有待凝聚各界共識,筆者亦建議產業人士或有意接觸虛擬通貨領域者持續關注MiCA之發展。

 

參考資料來源:

  1. EU Landmark Crypto Law MiCA Published in the Official Journal: Regulation of 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s to Commence from 30 December 2024
  2. Regulation (EU) 2023/111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31 May 2023 on markets in crypto-assets, and amending Regulations (EU) No 1093/2010 and (EU) No 1095/2010 and Directives 2013/36/EU and (EU) 2019/1937
  3. 新聞稿─金管會擔任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之虛擬資產平台主管機關之推動規劃

封面圖片來源:作者自行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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